消除種族歧視
於2009年7月生效的《種族歧視條例》提供了法律框架以保障香港市民(包括少數族裔)免受種族歧視。不過,該條例存有一些漏洞和豁免安排,以致少數族裔人士遇到種族歧視、基於種族而遭受不平等的對待或種族仇恨言語時,權利未得到充分的保障。
《種族歧視條例》不適用於政府功能和行使權力的方面,而且根據該條例,針對國籍、公民權和居留權地位的歧視並不違法;條例中「種族」的定義並不涵蓋語言,故此「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」不需要改變教學的語言。
香港融樂會一直倡導修訂《種族歧視條例》和設立有效而方便的申訴制度去處理有關種族歧視的投訴。我們亦積極推廣反種族歧視法例背後的價值觀。最終的目標是杜絕歧視和營造更共融的文化。
我們舉辦公眾教育工作坊,讓少數族裔人士更清楚瞭解自己在受保障範圍內的法律權益。我們譴責一切種族歧視行為,並為受歧視的受害人提供支援。